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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指南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一、参保人员有自主选择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原则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制度,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要先根据不同病种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用作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负的部分,住院预付金不足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追缴,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须随身携带医保证和医保卡以备查验。

  三、参保人员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时间。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新发生的留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四、参保人员应了解就医中各种医疗费用(药品、材料、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价格和报销比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人员有义务及时向参保人员进行宣传和讲解,以免造成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过高。

  五、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须事先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及价格,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签字决定是否使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一日清单,一日清单上各收费项目必须标明医 保属性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出院时应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 销,应该由参保人员自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结清,结算完毕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表。

  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现为3.2万,超过该限额后还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50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或即将达到定额标准为由,要求医保病人出院或自费治疗。

生育保险常见问答

  1、参保职工何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证明(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3、怎样选定协议服务机构实施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同时选定一家产前检查及生育医院(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 书面委托人持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5、生育并发症有哪些?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 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遭破、胎儿 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逆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6、如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报销产前检查费?

  生育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 (以上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复印件)、产前检查费用收据、产前检查报告单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领取生活津贴和报销产前检查费(委托他人“代 办”的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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